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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费一览表

房天下天津二手房网  2013-03-04 15:53:00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提要]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月初,国务五条细则出台对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从政策上严格调控,其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已发严格按转让的20%征计。”引发广大市民的关注,其实20%个税征收的规则早已有。

1994年 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

1999年 "三部委联合下发一、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及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 "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通知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2013年3月 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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