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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院:房地产新政引发房地产纠纷大幅增长

————关注楼市发展走向

房天下天津二手房网  2011-12-30 09:05:00  来源:北方网
[提要]记者昨天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全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同比上升10.38%。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迅猛增加的态势,房地产纠纷也大幅增长。

记者昨天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全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同比上升10.38%。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迅猛增加的态势,房地产纠纷也大幅增长。

收案10余万件同比上升10.38%

据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共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03697件,同比上升10.38%。

据介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随着时间、地区、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今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迅猛增加态势。今年1月至11月,新收一审该类案件11570件,同比上升32.29 %。据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刘莉介绍,造成该类案件增长有三个因素,一是因为本市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道路拥挤,事故频发,此类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较长时间内将呈增长趋势。二是交通事故肇事者以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为由,自行赔偿的主动性比较低。三是保险理赔制度上存在诸多限制,在其他纠纷化解机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保护的案件仍将日益增多。

另外,房地产市场新政引发房地产纠纷大幅增长。今年1月至11月,全市新收一审房地产开发经营类案件3618件,同比上升94.73%。据刘莉介绍,由于二套房首付和贷款利率都发生变化,以及二手房交易契税的增加,导致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涉房地产纠纷增加。而交易双方往往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现象,交易知识匮乏、防范风险意识淡薄,导致矛盾凸现。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虽是传统民事案件,但在新形势下审判实践呈现出新的难点。一是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涉及房产、公司股权、对外债权债务等,不仅要适用相关法律,还要考虑有关的政策、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案外人权。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事实不易查清。二是继承纠纷的争议也多集中在对房产的分割上,并呈现出与分家析产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交叉影响的状态,经常涉及继承份额的确定与转移、拆迁利益的分配、诉讼时效等疑难问题。

刘莉庭长还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将引发房屋增值如何确定等新的争议问题。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导致侵权类案件的增长。除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外,侵权案件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夫妻间侵权案件、公路设施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一审结案9万余件 调撤率近六成

全市各级法院结案数量大幅增加。1月至11月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92093件,同比上升10.11%。以调解和撤诉结案的案件有不同程度地上升,各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均有所上升,调撤率由去年全年的59.21%提高至59.81%,上升了0.6个百分点。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9.27%,同比上升1.73个百分点。其中交通事故调解一直是民事案件的瓶颈问题,但自去年全市建立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及派出交通法庭以来,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达46.79%,同比上升5.55个百分点。据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市民事案件结案率为82.5%,同比上升0.55个百分点。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8.68% ,同比上升2.27个百分点。

市高院出台“意见”提升办案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质量与效率,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指导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开始施行。据张勉副院长介绍,民商事案件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90%以上,大量集中在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财产权属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建设工程、食品安全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上,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民生福祉。指导意见提出,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认定准确、审判程序规范、调解合法自愿、法律适用正确、利益平衡妥当、文书说理充分、判后答疑到位、社会认同度高。

裁判文书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有针对性地作裁判说理,充分阐述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理由,不能仅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无据”等表述简单地驳回当事人的主张。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判令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义务的履行期限、履行范围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意见”规定,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便、快捷的方式送达。但应要求受送达人在7日内予以回复。当事人回复时确认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当事人回复时未确认收到时间的,其回复时间为送达时间;当事人未回复的,视为未送达。因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查明开庭传票是否确已送达及该当事人未到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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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engti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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