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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导致违约 责任到底谁担

————新政导致违约责任到底谁担

房天下天津二手房网  2010-05-04 09:20:00  来源:浙中新报
[提要]义乌人张某到杭州购买一套住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规定该套住房以贷款形式购买。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新政出台了。考虑到张先生非杭州居民,且无法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银行并未批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将此购房合同解除。

近日,义乌一位二手房中介公司负责人在与记者聊起房产调控政策时表示,新政限制异地炒房、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等规定,可能导致购房违约现象增多。而在此过程中,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将成为焦点问题。

他说,打个比方,义乌人张某到杭州购买一套住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规定该套住房以贷款形式购买。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新政出台了。考虑到张先生非杭州居民,且无法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银行并未批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将此购房合同解除。

那么,在这种新政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对此,省内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电话中说:“面对这种情况,一般而言,开发商会和购房者进行协商,最合理的解决方式是,购房者想办法付清全部房款,使购房行为得以实现。如若购房者实在难以付清房款,那么就只好解除合同并退房。至于其中产生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由购房者承担。当然,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情理上,很多开发商都不会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这位销售人员的说法正确吗?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吴伟强表示,若合同是在新政执行之前签订,合同中也确实约定购房者要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但新政致使这种方式难以实现,那么,这属于“不可抗力”,本着诚信原则,合同应该解除,开发商和购房者均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不同,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他补充说。

另外,新政关于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等规定也可能导致房产违约现象出现。如南京有位栾先生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住房,原本按照相关规定,其首付是20%,但新政出台后,首付比例提高至50%。无奈之下,他只能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但开发商表示,退房没关系,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金。

对此,当地消协认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在法律上属“情势变更”,国家发布新政策,对栾先生和开发商而言,都属“不可抗力”,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他们认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责任编辑/wanglu.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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